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7号)文件精神, 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教师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不含本市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校教师。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基本实现我市教育现代化、做有未来的乡村教育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第四条 优化乡村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五条 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第六条 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每所学校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注重在教学一线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七条 要建立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第八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加强教师文化建设,建立教师宣誓制度,加强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和“郑州最美教师”公益活动,健全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表彰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规范师德惩处,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国培计划”为引领、以校本研修为基础的 “国培”、“省培”、“市培”、“县培”和“校培”五级联动机制,每5年对全体乡村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
第十二条 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安排。中小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整合地方教、科、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县级培训机构和优质中小学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教师职前教育、入职教育与职后培养一体化建设,建立乡村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第十五条 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支持乡村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教学名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
第十六条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支持乡村教师学历提升。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配置向乡村学校倾斜。按照城乡统一标准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山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予以倾斜。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
(一)教学点可按照班师比和学生人数,灵活配备相应数量教师,20人以下的教学点应配备2—4名教师,21—50人的教学点应配备4—5名教师,50人以上的教学点及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师配备数量根据编制标准适当增加。
(二)优化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 每所完全小学以上规模学校至少配备音、体、美和计算机教师各1名;非完全小学通过巡回授课、网络教学的方式确保紧缺学科教师的配备,对于巡回授课教师给予相应补贴。留守儿童较多的乡村学校可动态配备1名或聘请心理辅导教师定期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工作。
(三)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补充渠道
第十八条 逐步定向推行农村全科教师培养计划,河南省自2016年起,以培养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省级免费师范生教育制度试点,依托省内高等师范院校进行全科综合培养,对定向培养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除学费、住宿费和发放生活补助),各县 (市、区)负责落实编制和岗位。鼓励县 (市、区)申报特岗教师计划,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每年公开招聘教师,要明确有面向农村学校招聘教师的名额,专项用于愿意长期到乡村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录用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应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在农村学校工作最低年限,具体年限以双方协商为准,原则上不低于5年,鼓励长期到农村从教。在农村学校工作不满5年(含5年),离开农村学校应退还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十条 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县(市、区)应采取定期交流、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交流。重点推动城镇学校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支教。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支教讲学,各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市教育局安排局直属学校在职在编具有中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
第二十一条 城市学校招聘新进教师,应适时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每年安排城区学校在编在岗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支教2年。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三条 参照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 〔2013〕106号),根据豫政办 〔2015〕157号文件关于“全面落实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并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对乡村在编在岗教师,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村委会所在地或乡镇政 府所在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00元、500元生活补助,此项补助不得冲抵乡村教师在各县(市、区)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乡村教师补助和乡镇工作津贴,义务教育乡村学校校长可适当增加此项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市、县按1:1比例承担。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第二十四条 定向录用到农村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豫财教〔2011〕316号)的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时间,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已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除外。所需经费,由市、县按1:1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到乡村学校交流支教1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 在支教期间按村委会所在地或乡镇政府所在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900元或700元生活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市、县按1:1比例承担。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支教讲学,对于到我市乡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乡村学校应在食宿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编报 “十三五”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建设程序和标准,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支持教师周转宿舍土建、水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进行简单装修和配备基本生活用具,基本生活用具包括床、衣柜、书桌椅、必备灶具等。建设方式包括整体新建和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重点支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周转宿舍单套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各县 (市、区)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县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按计划对乡村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
第七章 职称岗位结构
第三十一条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重点考察乡村教师师德表现、注重一线经历、注重工作实绩,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标准的职称结构比例。对在农村学校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按照城乡统一标准核定中高级岗位。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区域内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编制部门指导教育部门做好乡村学校编制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门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落实乡村教师各种补助、补贴的审批,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评先表优、授予荣誉等相关规定,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毕业生的首次定级审批。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重点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新增财政预算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优秀乡村教师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乡村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精准化。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