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省里前期第三方评估发现,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存在缺少辍学学生劝返、送教上门记录等佐证材料和辍学学生打工失联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推动控辍保学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高质量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任务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展紧急排查。接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控辍保学紧急自查整改行动;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辖市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一次交叉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追责处理,确保控辍保学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动态监测。各地各校要在秋季开学前后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巩固脱贫成果“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基础上,做好日常动态监测工作。要密切监测在校学生变化情况,对因病、请假、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及时更新标注相关信息,对转学离校的办理好学籍接续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下发的《辍学学生分类标准及核查要求》(见附件),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系统,及时更新录入、实时标注调整分类学生信息,做到人账相符。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工作要求,明确统计上报数据、部门协作等工作标准,落实落细与公安、司法、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将相关学生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做好数据衔接、协作劝返等工作。对学籍、户籍信息比对中发现的空挂户籍、重复户籍、户籍错误、注销户籍等问题,要主动对接公安部门及时处理,精准掌握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和离校学生状况。对于学生监护人不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的,要及时函告对接司法部门,依法采取控辍保学措施。对发现外出打工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要及时函告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协同做好劝返工作。要主动对接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做好残疾学生的残疾认定、延缓入学、送教上门等相关救助保障工作。
四、严格过程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对台账信息、劝返记录、送教记录、部门函件等记录信息要进行档案管理,防止因认定条件不严谨、部门协作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现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对身体不具备学习条件的,要按程序上报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才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各地要依托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全面梳理核对已复学和仍辍学学生基本情况,确保应返尽返。对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要及时报县级乡村振兴(扶贫办)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后,可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退出条件,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单位所辖县(市、区)及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指导和督办。要盯紧末端落实,实时跟踪关注学校工作台账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控辍保学常态清零,确保义务教育有保障任务目标高质量完成。
各地自查和交叉检查情况于2021年12月28日前报省教育厅邮箱lzq@haedu.gov.cn。
联系人:刘志清 联系电话:0371-69691896
附件:辍学学生分类标准及核查要求
2021年12月21日
附 件
辍学学生分类标准及核查要求
A类:需要劝返人员
核查要求:核实学生实际就读情况及学生学籍状态并及时在台账系统内修改标注,与实际保持一致。
修改学籍状态方法: 1.显示小学毕业,学生实际在初中就读的,按照人籍一致原则进行调整。2.显示初中毕业的,学生实际在就读的初中在校,可操作毕业回退到相应年级班级;学生实际高中在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招生录取功能开通后按规定进行操作。
B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l1:户籍原因:查无此人、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身份证登记错误
核查要求:核实学生实际情况及学生学籍状态,核查结果不能为空白。
B2:在校有学籍:比对时间节点后新入学或新注册学籍
核查要求:核实学生实际就读情况及学生学籍,对在校内就读学生及时补建学籍。
B3:省内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内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
核查要求:核实学生实际就读情况及学生学籍状态,并及时补建学籍。
B4:省外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外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核查要求:对目前省外就读无学籍学生,需省级统一协调解决的,整理学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B5:延缓入学:舍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目前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实际年龄不足6周岁等情形。
核查要求:要严格界定延缓入学标准,对已入校就读的学生及时补建学籍并调整分类;对目前在校有学籍的,核实学生实际情况,并调整分类。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5周岁以上或已毕业。
核查要求: 1.年龄在15周岁以内的学生,要核查清楚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在台账系统内修改标注并调整分类。2.对于年龄低于15周岁但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要核查学生的毕业去向情况,并在台账系统内备注清楚学生的实际情况。
B7:重病重残:因身体等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
核查要求:重病重残需由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且已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要核查清楚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在台账系统内重新修改标注。对于可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的,由相应学校补建学籍。
B8:中职就读
核查要求:核查清楚学生所就读中职学校和学生学籍等情况。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
核查要求:失踪失联需由公安部门界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要核查学生的实际情况并调整分类。
B10:出国在外
核查要求:要求核实学生实际情况,并调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