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交低保申请。
2.受理审核: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经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
3.办结: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