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 (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审批权限和标准
1.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 1000—6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
2.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1000—2000元 (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临时救助的方式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