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丞相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3.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4.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提交材料: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办事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区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