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已建成的城乡养老照料设施。
建设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1.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下的(含200张),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30㎡标准计算;设置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按照26㎡标准计算。
2.床位实际使用面积要达标:单人间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面积不小于16㎡;三人间面积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6张,平均床位面积不小于6㎡。
3.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 - 2013)要求。
4.每个房间都要标明房间号和床位号,经核定的床位不得改变用途。
(二)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床位运营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收住的老年人当月入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不满15天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失能、半失能床位运营补贴应提供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
(五)养老机构如实在“养老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老人信息(基本信息、老人入住时照片、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入住协议扫描件、老人交费信息、请假信息)。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
(二)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一年以上。
(三)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养老服务机构奖励补贴条件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三)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建设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的补贴。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造新增的床位。
(二)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9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3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6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2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第五条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经培训合格且连续服务老年人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第六条奖励补贴。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
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