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