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将郑州江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双湖路加油站项目审批意见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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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郑州江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双湖路加油站项目 | 报告表 | 20200416 | 管环表[20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