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县级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其他条件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3.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乡镇、街道办事处
66218625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2、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4、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5、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6、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公示(7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20个工作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5个工作日)→公示(7日)→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进入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环节。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