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法,能积极补充材料的。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