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