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