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