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 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