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 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 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 经纪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 约资格,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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