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上至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