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