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