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371-66362616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