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