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 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 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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