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