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上 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 100元以上 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1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