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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