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 10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0371-66362616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