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