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 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 证书变更手续。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