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 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评估价值在 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