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 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