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分财产价值在 30万元以上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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