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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