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 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 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 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处以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处以上 5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