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 3日内整改完毕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
0371-66362616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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