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未抢修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