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1兆帕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2兆帕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3照片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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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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