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