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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处50元的罚款。
0371-66362616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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