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基层政务公开
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 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0371-66362616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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