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在管城区新郑路法制公园内,携犬进入规定不许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造成轻微的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胡某(身份证号:41302119******4X)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罚款处罚。
2019年12月13日在管城区新郑路法制公园内,携犬进入规定不许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造成轻微的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胡某(身份证号:41302119******4X)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