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2日在管城区南顺城街与维新街实施了因携犬进入规定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牧某(身份证号:41108************81)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