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4日在管城区新郑路法治公园内实施了因携犬进入规定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号:412723************12)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