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联合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议价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机械,应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个人及法人组织购机者当年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后应在购机者原购机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印章。
(四)补贴资金兑付。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定)。
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1.农民提供个人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
3.行驶证(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贴时,需要先办理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