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14、《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 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