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5月27日修正)中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政策文件: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第三项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中第4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