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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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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签发机构申领。

办理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四) 提供新生儿母亲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医学证明》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领证人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及领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时应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到原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自行提出申请补发。

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和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住院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无法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七)助产机构外出生的补发,需提供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单位印章。

(八)提供新生儿母亲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一、不变更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换发,由申领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    

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或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七)提供新生儿母亲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二、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或有下列情形的,申领人到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或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不能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七)提供新生儿母亲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其他情况:

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或有下列情形的,申领人到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换发。除以上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一)申请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还需提供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的,还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拟变更的新生儿父母与新生儿的三方亲子鉴定;

(十)因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户口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而申请的换发,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领人提供的原证含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的新证;办理户口登记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

入院时新生儿父母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接生人员确认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证件信息--出生证办理人员核实、登记 --核实无误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前往签发处核对登记信息、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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