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救助活动。
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第二章 救助准备
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物资储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充足。
队伍建设: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第三章 应急救助
启动条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救助措施: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
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过渡期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救助内容: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临时住所、医疗救助等。
救助期限:根据灾情和受灾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冬春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救助内容:提供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救助方式:通过发放救助款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实施。
第六章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重建规划: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明确重建目标和任务。
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灾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集重建资金。
政策支持:提供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社会动员与捐赠管理
社会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捐赠管理: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开透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解释权: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