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河南鸿康智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店、河南鸿康智慧药房有限公司管城回族区小湖村店、河南鸿康智慧药房有限公司管城回族区和谐大道店三家药品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主动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地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15号
联系电话:0371-66350030。
特此公示。
附件: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名单